―沉船沉物‖是指沉没于中国沿海水域水面以下或者淤埋海底泥面以下的各类船舶和器物,包括沉船沉物的主体及其设备,所载的全部货物或者其他物品,但具有重要价值的沉没舰船和装备。 因此,在法律上,船舶沉没事故不但涉及船舶,货物或者旅客,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的私法问题,而且常常涉及海事行政机构对沉船沉物的强制打捞,水域污染的等有关水上航行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公法问题。在我国,沉船沉物打捞的法律问题,已经引起有关主管机关,航运企业,保险界,学术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高度重视。 水下打捞探摸公司水下打捞有时又称整体打捞或者整体起浮,是指在保持沉船沉物整体完整或者基本完整的前提下,利用打捞浮筒和(或)浮吊将沉船沉物抬浮至水面的行为,有时又称解体,多指为妨碍船舶航行,污染海洋环境,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沉船沉物,采取水下切割解体或者水下等方法,破坏其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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